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 河市郾城区淞江路雅典未城13#楼13幢101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