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道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刘鹏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荣道凯与被告刘鹏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道凯与被告刘鹏文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道凯撤诉。
本案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