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某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阴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

被告: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山东启翰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某某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平阴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陈某某、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某某公司、陈某某、胡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济南某某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申请环评支付的费用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平阴某某公司座落于孔村工业园西南角处的车间4383.6平等米,某某公司保证土地及厂房的合法性,为原告提供办理环评所需的手续,租赁时间自2020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某某公司指令将10万元定金汇入股东胡某某农业银行账户。随后,原告申请办理环评手续,由于被告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导致环评无法顺利办理,至本案诉讼时某某公司仍无法交付使用,原告为此支付20000元环评费用。某某公司2015年8月26日成立,股东陈某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全资设立有限公司,实质是一人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平阴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陈某某、胡某某共同辩称,一、答辩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提供了厂房建设及规划合法的手续,用于被答辩人申报环评。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答辩人)保证土地及车间的合法性,为乙方(被答辩人)提供办理环评所需要的手续,厂房及土地无任何纠纷。”结合上下文,此处的“办理环评所需要的手续”是指证明土地及厂房所处的位置,来源合法,与他人无纠纷的手续。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提供了《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用于被答辩人申报环评。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提供所谓办理环评所需要的手续“区域环评批复”,其实质是要求答辩人代替其进行申报环评,违背了《厂房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提供的“区域环评批复”,是指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对外界产生影响的批复。被答辩人租赁答辩人厂房进行项目建设,自己应该申报环评审批,在为了办理环评报告向济南同合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中得知因自己的项目设计“VOCS”排放,需要先行取得“区域环评批复”,在暂时不能取得“区域环评批复”时,被答辩人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断章取义,要求答辩人提供“区域环评批复”,实质是要求答辩人代其申报环评,违背了双方真实意思,其要求无事实依据。三、“区域环评批复”不一定是办理环评所必须的手续,案外人济南同合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答辩人未提供“区域环评批复”,拒绝为其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属于被答辩人与案外人的合同纠纷,与答辩人无关。综上,被答辩人因自己的项目涉及有害有机物排放,无法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试图通过起诉方式掩盖自己的违约行为。双方至今未协商合同解除事宜,直接要求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已另案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20年5月11日,某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某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于孔村镇工业园区西南角处,车间每平方85元,租赁面积4383.6平方米,合计年房租为372606元。厂房类型为三联跨钢结构四周复合板,每跨车间行车由甲方负责调试安装好可以正常使用。甲方保证土地及车间的合法性,为乙方提供办理环评所需要的手续,厂房及土地无任何纠纷。甲方负责安装正常使用的250千瓦变电器到乙方公司名下。此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2个月内建好车间,并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间五年,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合同签订后乙方付100000元定金到甲方账户。

某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经营范围为:机床、机械制造及安装;标准件、钢材、铝材、建材、五金产品、劳保用品、橡胶制品、润滑油、机械设备、环保设备、机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发起人)胡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12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款10万元至胡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摘要为房租。2020年6月23日,陈某某将某某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拍照图片通过微信发送至臧某某。

某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制作《通知函》后发送至某某公司,内容为:1贵司3日内给予我司答复租或者不租,3日如果不给予我司答复,我司将对外出租,并且贵司的预付金不退。2贵司3日内答复继续租赁,请于5日内支付剩余租赁费27.2606万和变压器费用12万元及行车费用34万,合计款为73.2606万。3贵司3日内答复不租赁,我司将贵司预付金打回原账户。

某某公司提交济南同合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行内转账回单》,欲证实环评手续无法顺利进行的原因,是由于某某公司未能提供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所需要的区域环评批复,某某公司为办理环评手续支付2万元。该证明内容为:“济南某某管道有限公司:我司于2020年7月14日受济南某某管道有限公司委托咨询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业务,因项目涉及VOCS排放,未能提供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所需要的区域环评批复,所以造成该项目环评手续无法顺利进行”。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某某公司明确涉案合同约定的“办理环评所需要的手续”是区域环评报告,关于区域环评报告是在签订合同后才知道需要办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某某公司提交的济南同合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某某公司当庭陈述可以看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提供办理环评所需要的手续并没有明确为包含“区域环评手续”,现原告某某公司以被告某某公司无法提供环评所需的合法手续导致原告租赁厂房的目的落空为由,要求某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无事实依据。但是,某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建好车间,并交付某某公司使用。关于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交付的10万元,虽然在转账摘要时备注为房租,因双方未就涉案合同进行过变更,该10万元依法应认定为定金。

综上,涉案合同未依约履行的主要原因是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现某某公司已另案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厂房租赁合同》,系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厂房租赁合同》。因某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有过错,如有损失应自行承担,且某某公司在向某某公司发送《通知函》时作出过退还10万元的意思表示,某某公司应退还某某公司10万元定金。原告某某公司主张被告某某公司实质是一人公司,要求陈某某、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某某公司主张的申请环评费用25000元,与被告无关联性,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阴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济南某某管道有限公司定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某某管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申请费1770元,合计4108元,由原告济南某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2545元,由被告平阴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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