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159号。
负责人:李鸿运,行长。
被执行人:席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席文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保险、无车辆、无公积金、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
4、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