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平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
被执行人:曹荣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审理经过
翟平均与曹荣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调解作出的(2016)豫1202民初3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曹荣梅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曹荣梅现尚有款项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曹荣梅名下在你处的钱款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