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住所地平邑县银花路与丰山路交汇处南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887655217。
法定代表人:刘忠权。
被申请人:葛康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尹承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与被申请人葛康路、尹承欧、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葛康路名下汽车四辆依法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葛康路、尹承欧、李明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葛康路名下汽车四辆(车牌号为:鲁Q×××××号、鲁Q×××××号、鲁Q×××××号、鲁Q×××××号)或查封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号)或冻结被申请人葛康路、尹承欧、李明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