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正定县。
被告:李增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林诉被告李增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振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撤诉不再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振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