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
申请执行人孟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申请执行人孟兆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孟兆胜、孟晓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对本院冻结其在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账户内存款5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称,2020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2020)辽0504执1745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存放在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的(特殊用途专项资金)的“中石油2018年在我村修建输油管道的征占土地补偿款”5万元采取了冻结措施。该款为属于我村村民个人的待发占地补偿款。因征占地村民(王志常与徐青、张柏成与高凤起、高凤起与张庆祝、张庆普与高春山)之间存在纠纷尚未发放,属于专项款。如冻结,将会侵犯我村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认为法院执行措施违法,应当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存放在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的账户内5万元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0)辽0504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孟兆胜、孟晓红推土费16560元及利息。2020年10月14日,因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孟兆胜、孟晓红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0月16日,本院向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发送执行通知书。2020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0)辽0504执17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在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账户内存款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因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在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账户内存款50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异议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溪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关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