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工,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柴伟与被告李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私下调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柴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