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春水,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珙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绍柯检刑诉〔2021〕2041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袁春水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商京都小区附近,拉车门窃得吴海奶停放在该处的×××小型普通客车内的现金50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春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春水犯盗窃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袁春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春水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春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九月九日起至二○二二年一月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