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詹仰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乔秀丽与被告詹仰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乔秀丽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乔秀丽因与詹仰东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乔秀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乔秀丽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