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刘某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7933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栗庆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