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黎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1013。
法定代表人:曹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辽宁黎明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黎明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5元,减半收取3498元,由原告辽宁黎明气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