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浩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孙理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王浩鹏与被执行人孙理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5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理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王浩鹏货款111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浩鹏对被告庄艳梅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浩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诉讼保全费1078元,共计3608元,由被告孙理银承担。因被执行人孙理银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浩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076.84元,本院已扣划3076.8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车辆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孙理银名下有豫B×××××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法院已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1510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理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浩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来彬 审判员  郭新社 审判员  逯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力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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