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雪平,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杨丽萍,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被告:程根火,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雪平与被告杨丽萍、程根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朱雪平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根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雪平自愿撤回对被告程根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雪平撤回对被告程根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