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乐献,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龙建波,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外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乐献与被执行人龙建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龙建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乐献60000元及利息,承担申请费800元。本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方式和措施。
一、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2月9日和3月24日、4月23日三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龙建波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交易记录、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记录,目前查询到被执行人龙建波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券交易记录、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
二、本案在执行中已经依法线下查询了执行人龙建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中已经依法实地调查了被执行人龙建波的家里情况,结果为被执行人龙建波长期外出打工住址不详,其家里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建波挂靠剑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剑河县水务局有未结工程款约7万元,本院已经裁定冻结了该工程款,但是该工程款无具体拨付时间。
四、本案在执行中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龙建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龙建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接听电话申报财产本案已经决定对其进行拘留15日但是未能实施。
五、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人员依法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上述执行经过和措施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未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公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次执行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建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建波未结该工程款,但是该工程款无具体拨付时间。本案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龙建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同时决定对其拘留15日但是未能实施。本案在终本约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629执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网络查控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