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濮阳市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南乐县韩张镇南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DX7U3Y。
法定代表人:赵志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清丰县坤达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巩营乡孟家村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9F11XB5W。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市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清丰县坤达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