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铁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李革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革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革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爱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