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国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周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党国义与被告周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党国义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国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国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国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