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方芙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振林与被执行人方芙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方芙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振林借款本金4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11000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陈振林负担4100元,被告方芙蓉负担10600元。因被执行人方芙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振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方芙蓉名下有新野县(合同编号:XYAT-1373)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但所得款项不足以足额清偿债务,另查明方芙蓉名下有位于新野县的房屋二处,但该两处房屋,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二处房产暂无具备处置条件。其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及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及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方芙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方芙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振林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方芙蓉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陈振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芙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方芙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振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方芙蓉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陈振林发现被执行人方芙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朝风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吕志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