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亚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孙雪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亚波与孙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7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孙雪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亚波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并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按2019年1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孙雪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亚波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320元;驳回原告朱亚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孙雪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朱亚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及被执行人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于(2020)豫0527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雪冰名下位于内黄县户房产,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申请人朱亚波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0)豫0527执2723号参与分配方案并向当事人送达,其他债权人对该方案有异议,异议结果短时间内无法确定,申请执行人朱亚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以物抵债申请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雪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亚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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