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刘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武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刘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玲与被告刘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玲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倩、武秀兰、刘金辉的名下存款2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张玲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倩、武秀兰、刘金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暂由申请人张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