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美坤,男,****年**月**日出生,住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柳时冰,男,****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美坤与被告柳时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时冰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投资颗粒厂资金不足,于2018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6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8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9年12月19日还款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维权。
被告辩称
被告柳时冰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被告均在厦门市某美发室共事,同事半年后双方成为朋友关系。2018年5月,被告因投资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现金后,原告认为其他款项均通过微信向被告交付,其当庭提交保存的6次微信转款记录,证实6次转款金额为4.35万元,并认为差额部分的微信转款记录无法提交。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打印借条一张,内容“借款:投资颗粒厂借款人:柳时冰借款:六万七被借款人:杨美坤还款时间:2019年8月1日”。被告在借条尾部对借条内容予以签名、捺印确认。2019年12月19日,被告委托他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还款5000元。原告对余款催讨无果,现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柳时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美坤借款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柳时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