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力,铁岭市银州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某、高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2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高某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本院(2020)辽12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确认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有效,重新审理高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诉争房屋购买时资金来源全部由高某一人出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的规定中“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理解为“不适合,不适宜,最好不要”,并不是“不能,必须不要做的意思”。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对诉争房产的资金来源及事实判断明确,可以据此来认定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为高某。
再审申请人姜某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本院(2020)辽12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终759号民事判决,依法对已经确权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房产进行等份分割,高某返还姜某个人出资购房款11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高某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房屋出资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2.二审判决认定高某、姜某于6月20日交付定金1万元错误。3.高某自2016年至今侵占姜某的财产五年之久,应给付姜某补偿。4.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不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二审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却确定由姜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773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姜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