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被告:董建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崔彦军与被告董建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建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崔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本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时于2018年被告在隆尧县柳行农场承包钢结构车间建筑工程。此工程需要水平支撑及刷漆。原告按照被告指示给其进行水平支控。整个车间水平支撑己完毕。对部分钢梁及柱子还进行了刷漆。完工后被告总共应给付17000元,但被告只给付了1000元,剩余16000元原告多次找其催要,被告以别人欠他钱未给为由至今未给付清原告。原告万般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董建鹏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在隆尧县柳行农场承包钢结构车间建筑工程。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上述工程做水平支撑及刷漆。完工后被告应给付原告17000元工费,但被告只给付了原告1000元,剩余16000元未予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费1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董建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彦军工费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董建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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