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桃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1883249895。

法定代表人:蒋善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碧波,该公司法制部部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俊杰,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生,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名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王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李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桃华与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梁海波、李名桂、王小兰、李金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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