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杨洪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被告:梁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审理经过
张洪卫与杨洪广、梁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张洪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洪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