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郑连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郑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沈阳市裕来畜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北长寿岗村。
法定代表人:郑连仁,总经理。
审理经过
郭建国与郑连仁、郑金龙、沈阳市裕来畜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郭建国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7元,由郭建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