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亚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商务酒店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XKUGX7。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段亚肖与被告石家庄市天山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段亚肖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段亚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亚肖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段亚肖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