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绍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团××。

被执行人: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第四师七十六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绍文与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加孜依拉·吾买尔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加孜依拉·吾买尔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加孜依拉·吾买尔肯10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本案在2020年6月1日保全了被执行人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银行存款357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七十六团支行6228××××9862账户内的存款124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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