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绍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团××。
被执行人: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第四师七十六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绍文与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加孜依拉·吾买尔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加孜依拉·吾买尔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加孜依拉·吾买尔肯10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本案在2020年6月1日保全了被执行人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银行存款357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叶尔波力·胡克别尔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七十六团支行6228××××9862账户内的存款124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