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华琼,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申请执行人:李光耀,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申请执行人:李秀超,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

被执行人:蒋思河,男,****年**月**日出生,现在服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华琼、李光耀、李秀超与被执行人蒋思河交通肇事一案,该案作出(2020)兵01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华琼、李光耀、李秀超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思河支付案款998,326元。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费12,383.26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我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家属向被执行人蒋思河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我院从2021年3月2日开始至今多次查控被执行人蒋思河银行存款,发现蒋思河银行存款6271.21元并将此款已支付给申请人,后来未发现其银行存款,但已冻结被执行人蒋思河银行账户。

我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蒋思河有11亩地核桃园,但蒋思河已开除职工身份,且其核桃园流转费15000元,我院已从连队扣划支付给申请人杨华琼。

我院于2021年3月25日、5月27日调查被执行人蒋思河无房产信息。

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反馈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蒋思河无工商登记信息。

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蒋思河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我院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蒋思因交通肇事罪被开除职工身份,其身份地40亩地已收回。

我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蒋思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张贴执行悬赏公告。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华琼,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思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998,326元,强制执行到位21,271.21元,未执行到位977,054.79元,申请执行费12,383.26元也未执行到位。因本案被执行人蒋思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华琼释明被执行人蒋思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杨华琼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杨华琼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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