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雄,男。
被告: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艳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志,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雄与被告黑龙江省鹤煤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志雄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志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志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