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包某1,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包某2(系原告侄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
被执行人何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包某1与被执行人何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2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某1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已给付申请人包某1全部案款,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