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培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辉,职务区长。
审理经过
原告曹培珍与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曹培珍诉称,2001年春季施工,南山区人民政府与曹培珍约定,曹培珍为南山区人民政府修水泥路面,2002年4月20日完工,南山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大陆办修建水泥路筹款和还款请求说明中明确记载:当时修建水泥路的定价标准每平方米造价100元,2,560平方米×100元=256,000元”,后零头抹掉后为25万元,目前已经支付110,080元,尚欠134,920元。
本院查明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系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曹培珍起诉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合同纠纷,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亦在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内,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