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蒲海中,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本,周口市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扶沟县鹤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宁捌。 被告:宁捌,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第三人:朱永宁,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蒲海中与被告扶沟县鹤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捌、第三人朱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蒲海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蒲海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