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民县方杰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姜家村。 法定代表人:苏永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佑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
审理经过
原告惠民县方杰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许晓晨独任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知原告惠民县方杰化纤绳网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惠民县方杰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惠民县方杰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晓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