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苏俊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穆仁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韦小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望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苏俊呈、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诈骗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刑初242号、(2020)浙0424刑初187号、(2020)浙0424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俊呈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赔被害人夏某7254元、缴纳罚金3500元的义务,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诈骗罪一案,因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与苏呈俊共同退赔被害人夏某7254元,故本院于2021年7月4日追加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苏呈俊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于2021年7月6日向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俊呈、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无房产登记信息,苏呈俊虽有坐落于南宁市上林县巷贤镇六联村鄀庄131号房屋,但系农村自建房,无处置价值;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虽冻结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金额较小,无处置价值。截至2021年8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苏俊呈、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苏俊呈、穆仁昌、韦小红、吴文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424执6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爱萍
审判员陆广宇
审判员隋智慧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