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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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柏延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景检
刑诉
(2021)
45号
2020年11月07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柏延顺酒后驾驶“爱德森”牌二轮电动车,沿景泰县一条山镇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舟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王海巍停放的×××号“日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柏延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柏延顺驾驶“爱德森”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柏延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使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柏延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柏延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柏延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柏延顺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柏延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柏延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柏延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以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