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史贝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139号3栋。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阿克力·塔拉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包新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液态现场音乐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史贝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新龙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7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新龙的存款、收入1270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包新龙负担本案执行费9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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