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新区怀宁路**侧平安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鞍山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慈湖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珍心,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昆仑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以与第三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协商,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徽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