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840428****。 被执行人:薛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身份证号码:14020219810927****。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志杰申请薛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薛国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有保险,保险合同号为:2018140200SG901799****、2018140200SG801797****、201814020729100001****、201814020729300001****。已被阳高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1民初1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薛国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号为:2018140200SG901799****、2018140200SG801797****、201814020729100001****、201814020729300001****上的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及收益合计15213.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存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