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代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系原告周代荣之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莎车县。

被告:新疆诺美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格区巴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卢联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吕聪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现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代荣与被告新疆诺美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美信公司)、被告吕聪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代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被告吕聪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诺美信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代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2830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0000元合计1483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2日,我与被告诺美信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了由诺美信公司承包位于疏附县广州商贸园区的通信管道建设,造价358306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工后,被告诺美信公司于2013年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4年再次支付30000元,2015年4月10日由被告诺美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聪庆出具工程结算表,签字确认应付工程余款128306元,该工程款拖欠至今未付,经本人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吕聪庆答辩称,2013年至2016年,我受诺美信公司委托管理疏附县管网通讯管道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先后付款两次,我结算完原告的工程款,剩余的款项公司未付,后我辞职离开公司,这个欠款属于公司的欠款。

被告诺美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12月10日,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与被告诺美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置合同,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购买由被告诺美信公司投资建设的疏附县商贸园区通讯管道工程。2013年6月22日,原告周代荣与被告诺美信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被告诺美信公司将通信管道联合建设基础工程承包给原告周代荣施工,工程承包形式:除通信PVC管材外,其余材料人工分包制。工程自2013年7月1日开工,至2013年11月30日竣工。工程施工协议价5.5万元/公里,原告周代荣完成SKM的管道修建并于被告诺美信公司共同自检后,按照合同5公里造价的30%付款。当首家运营商付给诺美信公司进度款后,诺美信公司按照首家运营商付款金额的30%付款给原告;工程完工运营验收合格付款后,诺美信公司按照合同总造价的95%付款,其余5%为质保金,保质期一年,保质期过后,诺美信公司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按照合同造价358306元,原告周代荣施工完工后,被告诺美信公司于2013年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4年度又支付了工程款30000元;2015年4月10日被告诺美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的代理人吕聪庆出具了工程结算表,确认该工程应付工程余款为128306元,后经原告周代荣多次催要未果,该款项至今未付。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原告周代荣诉被告诺美信公司、被告吕聪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疏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29日,原告周代荣自愿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周代荣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关系。2、工程结算表3张,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128306元的事实。3、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诺美信公司工程上需要,委托原告去加油站加油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吕聪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明细单、公司缴纳明细单(复印件),证明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其在诺美信公司任职,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是诺美信公司员工。2、疏附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疏文广请字【2012】60号文件复印件1份、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与诺美信公司签订的购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12年诺美信公司承建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通信管道工程,其受公司委派参与工程管理。

被告诺美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

经举证质证,原告周代荣、被告吕聪庆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诺美信公司未到庭,未提出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周代荣、被告吕聪庆提交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周代荣工程款并承担逾期利息。通过查明的事实,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与被告诺美信公司签订的购置合同,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购买由被告诺美信公司投资建设的疏附县商贸园区通讯管道工程,该购置合同为有效合同,但被告诺美信公司又与无施工资质的周代荣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该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并由周代荣组织实际施工,本案原告周代荣系实际施工人,原告周代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完成了工作量,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诺美信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周代荣工程款,但被告诺美信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再未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诺美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吕聪庆在该工程建设期间是诺美信公司的员工,负责处理工地相关事宜,因此被告吕聪庆无须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周代荣与被告诺美信公司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周代荣主张利息,为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因被告诺美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相关违约损失,故对于原告周代荣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诺美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代荣工程款128306元。

二、被告新疆诺美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代荣利息2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148306元。

三、被告吕聪庆不承担支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新疆诺美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