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佟心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执行人:王保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执行人:郑均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执行人:刘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佟心如与被执行人王保兰、郑钧兰、刘青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2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王保兰、郑钧兰、刘青松给付申请人佟心如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保兰、郑钧兰、刘青松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未履行义务。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保兰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刘青松直补款进行扣留。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对王保兰、郑钧兰、刘青松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公积金、保险、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诉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