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程,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素莉,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程、被告任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任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16297元并支付利息(以21629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任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徐某与王永超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某与王永超长期保持婚外男女关系。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王永超陆续通过转账方式向任某转款共计2162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王永超与徐某婚姻存续期间,任某与王永超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转移或交付任某,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且不合法。任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任某辩称,一,任某获得的款项具有法律正当性,主观以及行为无法律过错,与徐某不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首先,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系案外人转账,无法排除系案外人个人财产或者双方已做婚内财产分割情况,故徐某作为所有权人主张依据不足;其次,徐某提交的证据“转账流水”仅能说明任某与案外人王永超存在经济往来,任何两个自然人之间均可发生借贷、合伙、侵权赔偿等法律关系。根据徐某提交的短信以及任某提供的证据可知,因案外人的原因,多次骚扰导致任某丢失工作,故案外人陆续给予金钱赔偿。故,徐某仅仅提供流水无法证明与任某之间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本案系谁主张谁举证,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任某对于应当获得的赔偿具有合法收取的正当理由,不应返还,在此基础上,任某也向案外人转账共计28814元。原告诉求中的利息计算标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徐某提交证据为:证据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表,证明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份,任某和徐某的丈夫王永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王永超以转账方式单方面给付任某216297元。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开支,故应当返还。证据二,徐某和任某短信聊天记录,证明任某承认与徐某的丈夫王永超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并且收到徐某诉求的20多万元。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徐某和王永超仍系夫妻关系,案涉转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四,2021年4月25日,任某通过王永超手机与徐某通话记录,证明任某与王永超目前处于非法同居状态,任某在录音中认可收到钱的事实,认可双方非法同居的关系。

任某质证如下: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从徐某提交的交易明细中,交易对方为“蒲公英”三个字,缺乏与任某的关联性,并且从交易明细中可以看出,交易对方蒲公英也向案外人王永超多次转账。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该内容证明案外人王永超多次骚扰任某,且导致任某工作丢失,任某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到收到的款项系工资赔偿。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仅凭结婚证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该内容系任某想跟徐某沟通,徐某的丈夫王永超一直纠缠任某,想让徐某去找王永超沟通此事。

任某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外人王永超骚扰任某的事实。证据二,微信转账记录五张,证明任某转给案外人王永超28814元的事实。

徐某质证如下:证据一真实性不予认可,任某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原始载体,且徐某举证任某已经认可2019年11月已经与王永超建立不正当关系,提供的聊天记录为2021年2月3日,此时,任某已经收到王永超转账的21万余元的事实,任某主张王永超骚扰任某无任何事实依据,且任某认可徐某提供的证据四,双方之间没有骚扰关系。而是任某已与王永超处于非法同居状态。严重破坏徐某家庭稳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证据二任某向王永超转款28814元,徐某起诉时已经扣除。所谓的任某向王永超的转款,2021年2月4日的7000元系转款后没有收取的自动退款。2020年11月23日转款系任某向王永超转款1314元后王永超向被告转款1314.88元,通过上述交易记录看出,不存在任某辩称的转款系赔偿的说法,任某向王永超转款1314元是具有特殊含义的,通过该转款可以看出任某自始便认可和王永超存在不正当关系。通过任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蒲公英就是任某。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徐某与王永超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9年王永超与任某相识并建立婚外情人关系。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王永超通过微信向任某转账共计255611.88元元。具体如下:

时间

金额(元)

2019.11.17

1000

2019.11.20

50

2019.11.20

1600

2019.11.24

800

2019.12.5

800

2019.12.6

300

2019.12.21

1000

2019.12.30

1000

2019.11-2019.12转款合计

6550元

2020.1.5

800

2020.1.5

680

2020.1.8

1600

2020.1.9

200

2020.1.13

800

2020.1.19

2000

2020.1.24

521

2020年1月转款合计

6601元

2020.5.1

1000

2020.5.5

50

2020.5.6

1000

2020.5.14

1000

2020.5.19

2000

2020.5.28

1000

2020.5.29

2000

2020年5月转款合计

8050元

2020.6.7

3000

2020.6.12

2000

2020.6.15

1000

2020.6.24

1000

2020.6.25

3000

2020.6.28

2000

2020年6月合计

12000元

2020.7.4

3000

2020.7.8

1000

2020.7.9

2000

2020.7.13

2000

2020.7.15

1000

2020.7.17

2000

2020.7.20

1000

2020.7.23

1000

2020.7.27

2000

2020.7.29

1000

2020年7月合计

16000元

2020.8.4

3000

2020.8.6

2000

2020.8.10

1000

2020.8.12

2000

2020.8.14

2000

2020.8.16

5000

2020.8.18

1000

2020.8.19

7000

2020.8.22

777

2020.8.24

10000

2020.8.25

5000

2020.8.31

5000

2020年8月合计

43777元

2020.9.2

5000

2020.9.7

2000

2020.9.15

5000

2020.9.16

4000

2020.9.18

4000

2020.9.23

1000

2020.9.24

1000

2020.9.26

1000

2020.9.28

2000

2020年9月合计

25000

2020.10.2

1000

2020.10.3

1000

2020.10.5

2000

2020.10.7

7000

2020.10.9

2000

2020.10.13

1000

2020.10.19

1000

2020.10.22

1000

2020.10.23

3000

2020.10.25

1000

2020.10.29

2000

2020年10月合计

22000

2020.11.1

10000

2020.11.1

10000

2020.11.1

2000

2020.11.5

2000

2020.11.9

2000

2020.11.10

2000

2020.11.12

2000

2020.11.15

10000

2020.11.17

1000

2020.11.17.

10000

2020.11.18

1512

2020.11.22

1000

2020.11.26

1314.88

2020.11.26

10000

2020.11.30

1000

2020年11月转款合计

65826.88元

2020.12.8

800

2020.12.8

800

2020.12.12

2000

2020.12.14

17000

2020.12.17

2000

2020.12.21

2000

2020.12.29

1000

2020.12.31

1000

2020年12月转款合计

26600元

2021.1.16

2000

2021.1.18

500

2021.1.20

1000

2021.1.23

1000

2021.1.26

2000

2021.1.30

1000

2021年1月转款合计

7500元

2021.2.2

500

2021.2.3

1207

2021.2.4

7000

2021.2.5

7000

2021年2月转款合计

15707元

255611.88元

任某向王永超转款共计38814元,其中:2020年8月23日转款10000元;2020年11月6日转款10000元;2020年11月7日转款10000元;2020年11月23日转款1314元;2021年1月7日转款500元;2021年2月4日转款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永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任某建立婚外情人关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1年零几个月的时间内多次转款给任某,合计为255611.88元,数额较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侵害了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任某明知王永超有配偶仍与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收取王永超所转款项,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行为应为无效。任某所得255611.88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了徐某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任某应当予以返还,扣除任某向王永超转款合计38814元,任某仍应当向徐某返还216797.88元。徐某要求返还216297元,系对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徐某要求以2162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根据双方转款的最后时间节点,应自2021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某返还216297元;

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计2272元,由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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