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申请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某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