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梅,女,汉族,地址: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高杰,男,汉族,地址:贵州省息烽县。

审理经过 本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小梅诉被告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8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李小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李小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小梅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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