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浩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深圳丰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负责人王应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景霄,系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浩然与被告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浩然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浩然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凯东 人民陪审员 刘 飞 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