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蓉,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国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老师,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张梅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霞,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仕与被告张梅花、张国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张国仕于2021年7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国仕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容 审判员    马克勤 人民陪审员    王霞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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