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蓉,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国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老师,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张梅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霞,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仕与被告张梅花、张国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张国仕于2021年7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国仕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容 审判员 马克勤 人民陪审员 王霞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