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宋某,现年27岁,住宁夏银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