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立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扣华。
原审被告:戴建定。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立新因与被上诉人葛扣华、原审被告戴建定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上诉人童立新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以保证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杭州市余杭区,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葛扣华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戴建定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葛扣华起诉童立新、戴建定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律师费,故系保证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葛扣华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童立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